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亮,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719-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海陵区,且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红祥
审 判 员 万 辉
代理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书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