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356号原告张波。被告临安七井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龙岗镇汤家湾村。投资人许建辉,系该企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白琪玉,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波与被告临安七井食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依法由
审判员张琼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波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波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七井食品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判员 张琼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