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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5333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533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中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倢,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6月12日相识,于200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以来,被告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不愿意生育孩子。近来,被告又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每月花费近2,000元用于买游戏点卡和装备。被告排斥原告父母,不尊重原告家人。原告曾于2015年10月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已有长期相互了解,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至今,考虑到原告身体原因,故被告放弃了生育想法。被告所玩游戏是不需要费用支出的。原告父母在原、被告家里居住时间过长,才导致矛盾产生。双方是存在沟通少的情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愿意挽救婚姻,现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6月相识,于200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月,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问题意见不一,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被告表达了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的愿望。原告系第二次起诉,但鉴于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形的发生,故本次应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双方念及夫妻间情份,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克制情绪,重建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

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连慰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怡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