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642号
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美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军,吉林市丰满工商分局事务中心主任。
被告:吉林高新区司玉生西医外科诊所,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经营者:司玉生,男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与被告吉林高新区司玉生西医外科诊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