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苗桂娟,女,市民。被执行人张立广,男,农民。被执行人修玉兰,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0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广、修玉兰应承担债务30000元,至今尚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广、修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立广、修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泉林
审判员 刁贵锡
审判员 魏方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