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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43号

陈庆美与杨昌国、杨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庆美,杨昌国,杨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3号原告陈庆美,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杨昌国,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杨金芝,女,1955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美诉被告杨金芝、杨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美撤回对被告杨金芝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覃

审 判 员  徐 玺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