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3号原告陈庆美,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杨昌国,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杨金芝,女,1955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美诉被告杨金芝、杨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美撤回对被告杨金芝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覃
审 判 员 徐 玺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