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804号
原告:李秀荣,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北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显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特别授权),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李秀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秀荣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