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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3804号

李秀荣与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李秀荣,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804号

原告:李秀荣,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北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显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特别授权),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李秀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秀荣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