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216号原告夏连章,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田洪祝,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丽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谭洪武,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连章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其他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夏连章诉称:2011年原告所在的村被被告征收,被告公告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178号)的规定执行。因2008年曾经进行过一次拆迁调查,说是按照那个标准补偿,原告是认同的,后原告领取了款项共计798491元,其中房屋补偿为765542.2元。在领取钱款后,原告得知补偿标准有差异,同样的情况补偿的数额不相同,且补偿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不正确,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出具2008年的调查材料,但是均被拒绝。为此,原告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公开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查、登记、汇总资料。济南市历城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公开调查登记表。根据登记表显示,在2008年原告共建有房屋2212.54平方米,其中砖混楼房结构819.2平方米,砖混平方结构932.97平方米,砖木结构460.37平方米。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所公告的计算标准,按照砖混楼房结构900/平方米计算,应当补偿869990.4元;砖混平方结构600元/平方米计算,应当补偿660542.76元,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计算,共计271618.3元。原告对水池和低压线杆的补偿无异议。原告在土地上种有树林240棵,按照每棵600元进行计算,共计144000元。原告经营砖厂有200KVA变压器一台,对于该变压器,原告主张补偿款20万元。为此,原告多次找到相关负责人要求补偿差额,但是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差额1380609.26元,(包括土地征收地面房屋补偿款1036609.26元/地面树木补偿款144000元、200KVA变压器200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因被征收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标准与数额与被告产生争议而提起本次诉讼,该争议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可通过政府协调或政府裁决的方式解决。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连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继英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董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