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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财保81号

龙口市忠昌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润德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忠昌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润德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81号

申请人:龙口市忠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恩嫣,任董事长。

被

申请人:烟台润德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任董事长。

被告:刘忠,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卫东

二0一六年八月是三十日

书记员  吕怡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