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3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958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西金鼎佳苑住宅区B5号楼8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婷,该公司职工。被告白彩燕,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白彩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本案案款被告已全部付清,故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彩燕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彩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宝丽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