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敬,女,生于1935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台湖镇碱厂村72号。被执行人刘丕菊,女,生于1956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敬与被执行人刘丕菊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丕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