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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343号

韩向垒与郑妞妞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向垒,郑妞妞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343号申请人韩向垒,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妞妞,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向垒与郑妞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妞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