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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75号

张莉与王建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王建文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75号

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2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62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自利与王建文(2015)青调确字第495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及违约金47470元,负担申请费612元,共计48082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495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