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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159号

原告郭贵连诉被告董向春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郭贵连,董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159号

原告:郭贵连。

被告:董向春。

原告郭贵连与被告董向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贵连于2016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被告承诺修建树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贵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郭贵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