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159号
原告:郭贵连。
被告:董向春。
原告郭贵连与被告董向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贵连于2016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被告承诺修建树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贵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郭贵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