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2261号

原告林有土与被告陈清生、涂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有土,陈清生,涂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261号原告林有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清生,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月娥,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有土与被告陈清生、涂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有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有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有土负担。

审判员  苏挺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李青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