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261号原告林有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清生,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月娥,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有土与被告陈清生、涂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有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有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有土负担。
审判员 苏挺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李青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