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231号。法定代表人钱巧玉,系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勇,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鹏,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执行人阮静静,��,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执行人曾岩,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鹏、阮静静、李建军、曾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74907元(其中执行标的1160898元、执行费140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