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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905号

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与郑鹏、阮静静、李建军、曾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郑鹏,阮静静,李建军,曾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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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231号。法定代表人钱巧玉,系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勇,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鹏,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执行人阮静静,��,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执行人曾岩,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鹏、阮静静、李建军、曾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74907元(其中执行标的1160898元、执行费140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