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249号原告闵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代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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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249号原告闵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代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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