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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249号

闵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闵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249号原告闵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代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