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599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228号香水城1栋1层8号。负责人黄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仁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健,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林红,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诉被告张健、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其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