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36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军官,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2.婚生女孩由张某某抚养,陈某某应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止,还需根据适时情况给付教育费。事实和理由:第一、2008年10月,张某某从大连海军舰艇学院毕业分配至海军厦门水警区才与陈某某有了恋爱意向的接触,2010年9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军旅生活的特殊性,夫妻家庭生活时间短,相互之间了解甚少,婚前基础一般;第二、张某某身为海军,军旅的严明纪律确定了探亲假期十分有限,长期过着两地分居生活,相互之间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第三、陈某某以传销为业,四处游荡,不用心管女孩或甩下女孩不管,女孩的身心健康令人担忧,这也是张某某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之所在;第四、张某某每次探亲期间,都为陈某某一再坚持搞“传销”以及在小孩教育、抚���方面与陈某某发生争吵,探亲假期结束总是含泪伤心回部队,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淡化直至破裂;第五、在张某某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有纠纷之时,陈某某带其父母等家人到张某某父亲家、单位指责、吵闹,加深了张某某与陈某某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程度。现在,张某某与陈某某已为离婚事宜协商多次,只是由于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果,由此充分说明张某某与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另外鉴于陈某某常在外搞“传销”,四处奔波游荡,尤其是擅自办理女孩在厦门退出幼儿园手续,对女孩抚养不利;女孩由张某某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女孩应应由张某某抚养,陈某某依法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陈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陈某某与张某某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陈某某与张某某是尤溪某高中同学,同窗学习,共同奋斗,对彼此都有了解。为了女孩有更好的学习环境,两人商量在厦门买房,并办理了入幼儿园的手续,后因张某某老家遇到改造,拆迁旧房,张某某父母要求陈某某户口迁回老家,并答应一同照顾孩子,陈某某便回到尤溪与公婆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一些误会,这是缺乏沟通,不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造成的,但这都是小事,这么多年相知相爱,陈某某知道张某某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陈某某有信心、决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张某某,陈某某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张某某提出陈某某常在外搞“传销”,四处游荡,对女孩抚育和关照淡化,完全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找的托词。陈某某为了找到自信和社会认同感以及与人的沟通相处之道,才外出学习,并且也都是张某某默许的;“完美”是经过国家工作部门批准直销的公司,是���法的。陈某某如有出差,便把女孩托付给陈某某父母帮忙照看,不能说是抚育和关照淡化。请求法庭维护陈某某与张某某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张某某与陈某某是尤溪县某学高中同学,2010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29日生育女孩等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张某某提交的学员证、超美第109期(金钻酒店)中级班精英培训时间流程表及照片、名片、火车票等材料,能够证明陈某某参加“完美”活动;提交的智能接送卡,能够证实女孩曾成为厦门树人幼儿园的一员;提交抱警回执,能够证实有人报警,报警内容为尤溪县某房屋一直敲门。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张某某是高中同学,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在对待女���、对方父母亲、工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尊重,遇事多沟通,多宽容,还是有共同生活的可能。综上所述,张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张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振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