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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43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与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飞,查振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叶高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储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储飞,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振萍,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飞、查振萍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飞、查振萍银行存款1900万元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方  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彦(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