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叶高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储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储飞,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振萍,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飞、查振萍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飞、查振萍银行存款1900万元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方 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彦(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