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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506号

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06号申请人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金保,男。本院在执行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金保所有的位于北城办葡萄园六队房屋(产权证号为99310X**),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