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911号
原告:魏香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国君,男。
被告:刘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香兰与被告刘国君、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香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香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减半收取1882.5元,由原告魏香兰负担。
审 判 长 段凤杰
审 判 员 李国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