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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911号

原告魏香兰诉被告刘国君、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香兰,刘国君,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911号

原告:魏香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国君,男。

被告:刘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香兰与被告刘国君、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香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香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减半收取1882.5元,由原告魏香兰负担。

审 判 长  段凤杰

审 判 员  李国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