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751号罪犯秦宇亭,男,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西刑公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宇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四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秦宇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秦宇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间,秦宇亭分别伙同王忠波、柳浩、许文凯等人,先后在四平市铁西区侯记抻面馆附近、二十中学附近、中韩女子医院附近、市政府门前、铁东区二中附近等地,对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采取威逼手段,实施抢劫作案。秦宇亭共参与抢劫作案8起,抢得手机11部,现金人民币450元。秦宇亭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1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秦宇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宇亭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