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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8民初1417号

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友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8民初1417号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6423-8。住所地禄劝屏山街道办掌鸠河南北路(机关幼儿园旁)。法定代表人张学兵,总经理。被告张友莲,女,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逻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