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被执行人田式杰。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式杰、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98186.2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楠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荣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