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刑初336号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十堰日报社记者。被告人赵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赵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翼如、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的小型轿车,由十堰市三堰经中岳路往湖南路康乐社区方向行驶,当行至湖南路交警岗路段处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在被告人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受案登记表、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告人赵某的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公交决字(2015)第815号)等书证;3、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湖法鉴(2015)毒物鉴字第782号);4、证人李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6、查获现场及讯问被告人赵某同步录像等证据支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赵某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平时表现较好,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饶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岩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