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83号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750681。
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兰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布丽君,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聂洪兵,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王小琼,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被告聂洪兵。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聂洪兵、王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琛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