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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283号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王小琼,聂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聂洪兵,王小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83号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750681。

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兰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布丽君,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聂洪兵,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王小琼,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被告聂洪兵。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聂洪兵、王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琛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