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9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2012年12月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胜寒,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6年8月8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高胜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林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卡号为62290****00的信用卡。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林某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等地持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14年5月4日,林某从该信用卡上透支本金共计8252.7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林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1年4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2****81的信用卡。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期间,林某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等地持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13年8月16日,林某从该信用卡上透支本金共计16498.1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林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1年1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办了卡号为421****18的信用卡。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林某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等地持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14年5月4日,林某从该信用卡上透支本金共计14795.80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林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1年8月,被告人林某在中信银行申办了卡号403****13的信用卡。2011年8月8日,林某先后在某某通讯和重庆某广场持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14年5月4日,林某从该信用卡上透支本金共计11930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林某一直未归还欠款。另查明,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以(2016)渝0106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折抵先行羁押的15日,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2016年4月,林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服刑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还查明,2016年8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告人林某有无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次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如下:1、林某作案时无精神病;2、林某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信用卡申报材料,银行催收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2016)渝0106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林某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其透支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共计51476.77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林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本院(2016)渝0106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51476.77元,发还被害单位兴业银行8252.79元、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16498.1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4795.80元、中信银行11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忠民
代理
审判员 唐 姝
人民陪审员 向延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婧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