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终3145号

张燕与张扬、福州凯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张燕,张扬,福州凯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瑜,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扬,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凯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20#楼505单元。

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张扬、福州凯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光卓

代理

审判员  魏 昀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卓垚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