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瑜,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扬,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凯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20#楼505单元。
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张扬、福州凯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光卓
代理
审判员 魏 昀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卓垚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