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3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后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XXX**的银色面包车行驶至本区南桥镇环城南路、菜场路路口时,被在该处交通执法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中队民警王某某、谢某查获。被告人赖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推搡、拉扯民警,导致现场30余人围观、道路拥堵达15分钟。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谢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