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恢106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吴某某,律师,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地址中牟县。金某某与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013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孙国富执行员  朱进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