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优,曾用名:肖优优,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黄石市阳光量贩乐酷歌城职工,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文化宫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安福村朱坳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优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肖优以工作为由向同事程庆丰借用其金马牌两轮摩托车,趁机配制摩托车钥匙,并随身携带伺机盗取该车以赔偿他人(此前因使用他人摩托车违章被扣)。同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优见被害人程庆丰驾驶摩托车与同事李洋、詹鑫一同离开,便到一网吧上网,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优为确定被害人程庆丰摩托车停放地点,遂打电话联系李洋询问其所在地点,李洋告知其与詹鑫、被害人程庆丰都在本市西塞山区“终极在线”网咖上网。随后,被告人肖优戴上口罩、帽子,步行到该网吧门口,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程庆丰的摩托车,并将该车驾驶到本市团城山“才子家园”小区内藏匿。经依法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优主动交代被盗摩托车藏匿地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后已发还给被害人程庆丰。被告人肖优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程庆丰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肖优的历次供述;被害人程庆丰的陈述;证人李洋的证言;物证钥匙三把;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6)060号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肖优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可判处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肖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钥匙三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佳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冬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