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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822号

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树人学校、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树人学校,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822号原告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成,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树人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周世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树人学校、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树人学校、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80元,由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