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4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利升电子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幼雄,该厂厂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光弟,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福州利升电子厂因与被申请人阮光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州利升电子厂申请再审称,(一)在阮光弟未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擅自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该厂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二审判决认定系该厂的原因致阮光弟在法定时间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该厂未足额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据此做出该厂支付阮光弟经济补偿金18240元的判决明显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阮光弟在2011年与该厂尚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未经同意下,擅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阮光弟白天在该厂上班,晚上在福建凤翔集团从事保安工作,直到因多次严重影响到工作被该厂警告后才与该厂协商改变用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厂有权解除与阮光弟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该厂与阮光弟已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1.2012年3月中旬,阮光弟以已在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无法在该厂继续以全日制用工形式上班为由向该厂提出改变用工形式的要求。经双方协商,该厂同意阮光弟将原来的用工形式由全日制用工形式改变为非全日制形式,即阮光弟根据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安排,利用业余时间不定时到该厂上班。阮光弟也同意放弃原来的每月领取的基本工资转而按在该厂实际的上班的时间来结算工资。双方达成协议后,阮光弟也就没有按原来一样固定时间来该厂上班。根据该厂提供的2012年3月份起的打卡表以及相对应的工资表,也可以看出阮光弟是灵活利用其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不定日、不定时来到该厂上班,而该厂也是根据阮光弟提供的具体工作时间向其支付工作报酬。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该厂与阮光弟之间的用工形式,可以看出该厂与阮光弟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三)由于该厂与阮光弟双方存在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厂无须向阮光弟支付经济补偿金。1.阮光弟在该厂从全日制用工方式变更为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将近一年多时间里,每月均按具体的上班时间与该厂结算工资,而且支付的工资远高于2012年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11.1元的最低标准。故不存在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该厂未足额支付阮光弟工资的事实。2.因阮光弟已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工资结算也是以小时计酬,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使该厂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无须向阮光弟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该厂也从未向阮光弟提出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要求。综上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阮光弟提交意见称,(一)福州利升电子厂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阮光弟擅自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阮光弟系非全日制用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福州利升电子厂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福州利升电子厂多次逾期发放工资且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此,其于2013年3月15日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应驳回福州利升电子厂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阮光弟于2001年1月1日进入福州利升电子厂单位工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福州利升电子厂的原因致阮光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且福州利升电子厂有时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阮光弟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福州利升电子厂支付经济补偿金。福州利升电子厂主张阮光弟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双方之间已改变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均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故福州利升电子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福州利升电子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浩洪
代理
审判员 余有文
代理
审判员 沈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惠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