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2719号

苗香梅与陈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香梅,陈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719号原告苗香梅,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兰荣,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香梅与被告陈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苗香梅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苗香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苗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苗香梅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月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