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719号原告苗香梅,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兰荣,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香梅与被告陈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苗香梅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苗香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苗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苗香梅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月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