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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285号

上海波林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上海波林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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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285号

申请人:上海波林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德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波林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十五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现仲裁庭已同意就案件进行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本案案��受理费400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任明艳

审判员 杨 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