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叶志忠,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王小芳,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方云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乾潭居民区。被执行人何万君,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杨志岗,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小芳、方云财、何万君、杨志岗的存款(收入)人民币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