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087号
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组织机构代码:14978510-9。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显荣,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崔来玉,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芜湖台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478626-0。
法定代表人:孙德军,总经理。
第三人:李殿红,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第三人:范秀兰,女,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显荣、崔来玉、芜湖台联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殿红、范秀兰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晓帆
代理
审判员 陈 楠
代理
审判员 郑文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