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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130号

农某根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农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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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被告人农某根,男,壮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2010年5月l8日因盗窃被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根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根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农某根在深圳市南山区某中心,见被害人卢某的喜德盛牌侠客800变速自行车一辆停放在某果行店铺门口,便用剪钳将车锁剪断,试图推车逃离现场。该行为被卢某发现,农某根被当场抓获,涉案自行车、剪钳亦被缴获。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17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6〕114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农某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农某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盗自行车、被剪断的钢丝锁及作案工具剪钳的照片;到案经过,被盗自行车零售出库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农某根的身份信息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农某根的供述与辩解;深价鉴[2016]10246号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公(南)刑勘[2016]072108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卢某、证人陈某对被告人农某根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某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农某根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前科劣迹及被盗自行车已被缴回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何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