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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379号

尚杨军、尚凯军与杨刘平、杨文刚及原审被告杨文强、杨跑儿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尚杨军,尚凯军,杨刘平,杨文刚,杨文强,杨跑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杨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5日,农民,陇南市武都人,住陇南市武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凯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2日,职业住址同上。共同

委托代理人:尚杜存,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0日,系尚杨军、尚凯军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刘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日,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住武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刚,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7日,职业住址同上,系杨刘平之子。共同

委托代理人:卢小花,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住武都区,系杨刘平之妻。

原审

被告:杨文强,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23日,农民,住武都区,系杨刘平之子。

原审

被告:杨跑儿(又名卢成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日,农民,住武都区。

上诉人尚杨军、尚凯军因与上诉人杨刘平、杨文刚及原审被告杨文强、杨跑儿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0日,上诉人尚杨军、尚凯军、杨刘平、杨文刚以妥善处理纠纷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杨军、尚凯军、杨刘平、杨文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杨军、尚凯军、杨刘平、杨文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另550元退还上诉人尚杨军、尚凯军275元,退还上诉人杨刘平、杨文刚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红霞

审 判 员  李彦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