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232号
原告: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代宏。
被告:四川鼎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
原告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四川鼎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