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抗24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如旭,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山大厦**号楼9屋**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第二中医院。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崔巍,该院院长。申诉人贾如旭因与被申诉人开封市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03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
审判员 王XX
代理
审判员 申希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