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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抗243号

贾如旭与开封市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第二中医院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如旭,开封市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抗24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如旭,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山大厦**号楼9屋**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第二中医院。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崔巍,该院院长。申诉人贾如旭因与被申诉人开封市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03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

审判员  王XX

代理

审判员  申希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