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413号
原告:黄海宏,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李英伟,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鸣,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理赔员,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黄海宏与被告李英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黄海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宏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宏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