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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776号

罪犯王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776号罪犯王谆,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30日,龚高文、周明、刘胜健、王谆与杨某飞(女,1998年11月出生)从陕西省来到中山市谋职,随后一同入住三乡镇白石村碧华宾馆609房。同年8月3日,龚高文在该房内要求与杨某飞发生性关系遭拒后,遂动手殴打杨并强行将其奸淫。随后,龚高文又强迫杨某飞与周明发生性关系,周明亦将杨奸淫。同年8月6日,龚高文、周明、刘胜健、王谆又在该房内要求与杨某飞发生性关系,杨害怕被打未敢反抗,四人遂先后将杨奸淫。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