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91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刘景波,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范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