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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910号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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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91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刘景波,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范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