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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221号

赵俊英与魏辅奎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俊英,魏辅奎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英(),女,生于1939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魏辅奎,男,生于1954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赵俊英与魏辅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辅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对查出的登记在魏辅奎名下鲁AJ60**汽车,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执结。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000元及利息,未执行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22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审 判 员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秋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