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英(),女,生于1939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魏辅奎,男,生于1954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赵俊英与魏辅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辅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对查出的登记在魏辅奎名下鲁AJ60**汽车,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执结。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000元及利息,未执行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22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审 判 员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秋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