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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786号之一

曾庆明与曾庆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曾庆明,曾庆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786号之一

原告:曾庆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曾庆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明诉被告曾庆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曾庆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滟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