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786号之一
原告:曾庆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曾庆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明诉被告曾庆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曾庆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滟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