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0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东光,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与被执行人杨东光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杨东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