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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408-01号

王元与杨东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元,杨东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0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东光,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与被执行人杨东光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杨东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