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462号原告刘朋翔,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韩新平,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朋翔与被告韩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刘朋翔未按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纪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朋翔与韩新平民 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462号原告刘朋翔,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韩新平,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朋翔与被告韩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刘朋翔未按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纪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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