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民初2462号

刘朋翔与韩新平民 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朋翔,韩新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462号原告刘朋翔,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韩新平,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朋翔与被告韩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刘朋翔未按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纪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