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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233号

卞某与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卞某。被执行人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某与被执行人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卞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玉梅

审判员  胡明杰

审判员  项才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